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等 肖像侵权赔偿标准

  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前,一名女性患者杨某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其同意,为其拍摄了裸体病照一张。最近,县计生委举办优生优育展览,要求我院提供一些资料照片,我院便将包括杨某裸体病照在内的数张照片交给了县计生委。因未能与杨某联系上,也就没有取得杨某同意。杨某的病体裸照展出后,她非常气愤。在其强烈要求下,县计生委将照片取下。几天后,杨某又找到计生委和我院,称其裸照的公开展出,致使其母因气愤生病住院,其夫愤然与她离了婚,她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请问,杨某的要求合理吗?难道出于公益目的展示他人照片,也能构成肖像侵权?
  答: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这种权利包括:一、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三、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适当报酬;四、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未经本人同意”而随意使用了他人肖像的,就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就为法律所不允许。你们之所以不认为自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大概是出于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之规定的误解,以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使用他人肖像,对不对?其实,“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并不等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也就是说,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们医院和县计生委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才对。当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可通过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只有寄望于诉讼途径解决了。
  
  “末位淘汰”解聘职工合法吗
  
  问:我于去年初应聘到一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对年终考评时被评为D级者予以辞退。去年年底,因为在年终考评时被评为D级,公司便给了我一纸通知,要我在一周内到公司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公司已无班可上,无薪可领。请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工合法
  答: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如果仅是涉及到公司员工职位的变化,而不带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果的话,使用这种人事管理方法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要以此为由解聘职工,那就必须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此终止条款。也就是说,如果在你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把“末位淘汰”作为终止合同的条款,公司就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你。
  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拉,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这一点与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工有些类似。以此为据来分析你的情况,可知即便你的年终考评所得D级能够说明你不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当先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你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省略了调整工作岗位、进行培训这些必经过程,就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了你,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后若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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