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观念反思:道德性的遮蔽与回归


  摘 要:罪观念是人们对于罪的认识与意识,道德良知构成罪观念的基础。在罪观念的演进中,由于价值多元与法治一元的矛盾冲突,国家与法治体系的异化,罪观念所包含的道德基因被遮蔽。应重新审视道德基因对于罪观念的重要意义,通过对人的关怀与关注、对民族的生活与文化的回归、对正义的塑造来重植与复归罪观念的道德质素。
  关键词:罪观念;道德性;遮蔽;回归;反思
  罪观念就是人们对于“罪”这一人类社会重要现象的整体性认识、感觉、看法、观点与意识。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迄今为止人类所有领域、所有人群以及所有知识对于“罪”这种现象认知的整体或者说是对于罪的整体的知识与观念乃至信仰的总和。罪观念的核心是罪的概念的理解或者说是对于“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道德良知构成罪观念的基因,但却在罪观念的演进中被遮蔽。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道德基因对于罪观念的重要意义,重植与复归罪观念的道德质素。
  一、罪观念的底色:人与道德性
  宗教维度的罪观念给我们开启了一个视角,即认识人以及人类的罪性,不能单单以国家及其法律以及人和人类为标杆,否则,就会因为“只在此山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为了铭记人类生活的道德性,人类要通过宗教制造出一个非人的圣像与明镜,并站在他面前对自己仔细打量,对人类生活以及制度所蕴含的道德性进行诉说。
  法律维度以及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很可能仅是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罪错感受,但当个人以及作为个人整体的人类站在上天面前,他对于罪错的感受与认知可能会有另一个新的位度。
  二十世纪美国最著名的神学家、思想家尼布尔在其《人的本性和命运》一书中,站在宗教哲学以及道德性的立场总结出人类的四种“骄傲之罪”。第一种是“权力的骄傲”,将权力视为获得“安全”的保障。已经拥有权力的人无视人的有限性,不知道人生的无常和依赖性,却相信自己是“生存的主宰、命运的支配者、价值的评判者”,权势成为这类人的生命意义和人生目的,害怕丧失权力的担忧和不安又促使他们攫取更大的权力,不断地侵犯别人扩张自己,致使“人对于自然的奥秘及其无尽宝藏所应有的依赖与感激之心,却因他的骄纵与贪婪而丧失了”。第二种是“知识的骄傲”,它是权力骄傲的一种更高的精神升华形式。知识的骄傲之所以是一种罪性的表现,就在于妄图以有限的知识充作终极的知识。第三种是“德性的骄傲”,它表现在一切自以为义的判断中。道德自义的人往往隐含着真理在手的前提和立场,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为标准。用自己的标准评判自己,自己当然是善的;用自己的标准评判与自己标准不同的别人,别人自然是恶的。这种德性的骄傲常与知识的骄傲联系在一起,以为自己在知识上优越,在道德上也优越。第四种是“灵性的骄傲”,从道德骄傲里产生出来,这是一种人性最深处的骄傲、最隐秘的罪,借信仰自高自大,以致自比神明、自认神的代言人,是一种典型的宗教性骄傲,也是最大的罪。例如在印度的阶级制度中——最恶劣的不宽容就是宗教上的不宽容,在这种态度上人将本身的各种私利掩藏于宗教的绝对肯定背后。最丑恶的自我标榜就是宗教上的自我标榜,借着在上帝面前悔罪为名,以上帝作为自己的盟友”。
  这种对于罪的反思,是基于国家及法律制度的现实但又超越国家及法律维度而进行的道德以及信仰哲学的思考,使我们深深洞见到人类的罪性。这是仅仅囿于国家以及法律维度对于罪的思考所不能达到的。这一思考启示我们,罪观念内在地具有道德的内涵,道德性是一切维度罪观念的根基,是罪观念的底色。
  二、罪观念的遮蔽:国家与法的罪机制
  当罪的确定与处理任务被国家与法律承接之后,国家与法律对罪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时至今日,不管国家与法律以何种名义对自己的统治进行合法性的阐释,不管统治者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有多么矛盾的态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罪观念越来越背离了违反道德良心这一基本性质,与道德性渐行渐远,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这是价值多元与法治一元矛盾冲突的结果。固然,罪观念源于道德性也离不开道德性,但用道德来对罪观念进行统一化处理,用道德手段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也不是不存在问题,其难点在于社会越发展,道德以及价值便越多元,难以有统一的道德价值标准,社会在道德价值共识的取得上越来越困难。然而,此种情况下的道德多元之短却可以由法律一元之长补取。无论持有何种道德价值立场标准,在以法律与法治一元的手段来治理上却可以取得一致,这可能也是现代社会的管理由一元的国家与法律接管的原因。
  为了求得一元的法律治理,国家便可能以法律化约多元的道德与价值。然而,化约的过程却往往不是多元道德价值的融通均衡,而是对于多元道德价值的简单化切割,或者干脆对道德价值进行忽视、排挤、省略、剥离,而求得一元的法律规范。
  但是,这种漠视道德生活的一元化法律标准,往往产生水土不服的病症,也往往损害民族性格精神的涵养。清末受形势所迫而进行现代法制改革时曾爆发过激烈的“礼法之争”。以張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了理论争执。今天看来,“礼教派”对于法律吸纳传统道德、反映民族精神生活的强调仍然是值得肯定的。而法理派对于道德的剥离是值得警惕的。
  时至今日,也很难感受到我们建立的法治与民族的道德价值生活有了顺畅的链接。法律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于道德生活简单化处理甚或忽视的危机。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就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5霍姆斯敏锐地指出了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存在实际的道德生活的影子。

推荐访问:遮蔽 反思 回归 观念 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