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合法地“拔钉子”还是侵犯合法私产?:女人梦见拔钉子

  话题源起:   据上海某报报道:2003年8月22日,江苏南京玄武区邓府巷,因不满拆迁办的野蛮强制拆迁,39岁的拆迁户翁彪点燃汽油自焚身亡。   在南京自焚事件后不久,9月17日,各大中文网站以头条专题形式转发“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系拆迁纠纷引起”的消息。朱正亮以自焚制造影响的极端方式最终达到合理补偿房屋拆迁损失的目的。
  城市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如何依法拆迁,平衡拆迁涉及到的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是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求解的时代难题。
  
  极度匮乏的依法拆迁意识
  
  苏真(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法官)
  先说一件我亲身经历过的拆迁人藐视法律的荒唐事:在拆迁范围内有一处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于是法院向拆迁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其把拆迁房屋的补偿款扣下交由法院处理。事情完全依法进行,本不复杂,但法官先后多次到拆迁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都遭到拆迁部门的拒绝。他们说: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法院,拆迁也是党领导下的拆迁,法院不服从党的领导服从谁的领导,不服务这个大局服务什么大局,延误拆迁法院能承担责任吗?他们甚至还说:法院的领导还是拆迁指挥部的成员,不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能把我怎么样?就连拆迁引起的诉讼,法院也一律不得受理,更何况你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了。
  拆迁者理直气壮,说的都是真话,也是实话,丝毫没有觉察与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有悖。这是房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强制性野蛮拆迁的心理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习惯在权力的羁绊下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和生活。当他们遇到问题或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时候,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更多的是求助于权力。倚赖权力就容易培养成霸王式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许多拆迁协议由拆迁单位事先拟好,要求拆迁户签字了事。何时拆迁、怎么补偿、如何安置,都是拆迁单位说了算,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商讨、更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面对“霸王协议”,拆迁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所以,只有在权力和执法之间形成隔离带,让权力远离执法,才能真正做到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释放出法律的巨大权威。当然,这种法律意识不仅是作用在规范房屋拆迁方面,而更应该作用于社会体制的各个方面。城市改造需要合法地“拔钉子”。
  
  成博文(沈阳市城市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是一个利益重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人受到损失。受损者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有所举动,导致拆迁过程出现波折,也是正常现象。而不正常的是,有人利用拆迁过程谋取超额利益,想从政府的口袋中掏更多的钱。他们相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用闹事或者其他手段要挟拆迁部门,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变成拆迁过程中难啃的“钉子户”。
  我在拆迁办工作12年,目睹各种钻拆迁政策空子以谋取不合理利益的怪现象。有一段时间,沈阳市实行按照房屋地址登记户口的办法,确定补偿安置的人数。结果,只要市政府公布何处拆迁,拆迁范围的户口人数立即大增。曾经有一间只有8平方米的平房,在核查登记户口时,居然有6个人户口挂在这儿,其中5个是在最近一年里才迁来的。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在正式拆迁开始之前,违章搭建非常厉害,无非是想在房产评估时多算一些面积。对这些拆迁户,讲道理根本行不通,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多挖钱。怎么解决呢?只能依靠法律手段强行拆迁。
  现在,全社会都在声讨法律判决执行难的顽症,不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法律威信和社会秩序都没有好处。城市改造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不合理要求破坏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禁止。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也算是执行难的变异形式,当然需要用强制手段来解决。
  
  强制拆迁中的私产漠视
  
  白应华(重庆市民)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介入强制拆迁”并非完全的空穴来风。所谓“以邪治邪”的招数能被暗中默认或者使用,乃是基于城市改造强制拆迁中的利益纠葛。利益纠葛究竟有多深?以南京自焚事件为例:位于新街口市中心的长江路邓府巷(即自焚事件发生的地段)是南京市的一类地段,新商品房的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即使是户型陈旧的二手房,其价格也不会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而拆迁户拿到的拆迁补偿价格是每平方米3300多元,与实际价格相差近一半。拆迁户凭空损失一半,就难怪要发生自焚事件了。
  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对私产的漠视,其实关乎每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利益。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财产权利,这种民事权利交换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有偿、房权同地权一致等,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单位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甚至房屋所有权,不仅用地方规章和政策否认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房土地使用权,认为商品房产权人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最多只是“划拨”,政府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收归“国有”,推倒重来,为我所用。在邓府巷自焚事件发生的同时,南京媒体又报道一个类似的案例:陈先生刚花20多万元购买的住房,没住几个月就被区政府划到拆迁红线内。按照有关拆迁价格补偿办法,他只能拿到10万多元补偿。
  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盛传正在起草的《民法典》有保护私有财产的专门条款,这让人们看到国家和政府在法律上重视合法私有财产的希望。至于这种希望能不能变成现实,还得看立法者对法学家江平先生提倡的两个基本立法原则的认同程度:一个原则是国家不能任意干涉或者剥夺个人在私有财产上的行动自由;另一个原则是国家必须慎重使用征收政策。
  
  拆迁法规亟需修改
  
  韩宇光(武汉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拆迁导致的拆迁户自焚事件,如果仅仅限于个案,也许不值得太多议论和忧虑;但不幸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情况现在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逼死人命的事也屡见不鲜。
  深层原因里,有没有行政法规的瑕疵呢?仔细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拆迁法规,确实有损害拆迁户利益之处。比如,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16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17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两条规定,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对照《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然违宪,更不用说与属于国家基本法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有抵触了。当行政法规与《宪法》或其他基本法抵触时,行政法规无效。也就是,大量的强制拆迁其实是违法行为,而且往往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以上的《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居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被泯灭,再有理,也是先拆了再说。
  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居民造成极大的痛苦。
  因此,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制定出合乎法律和民意的新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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