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 [渐行渐近的房产税改革之路]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产已成为我国私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亦成为高收入群体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之一,财产性收入的迅速增长,会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国务院同意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和重庆作为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由此,关于房产税的试点改革成为焦点。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 现状 趋势
  一、我国房产税的定义及历史渊源
  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可将房产税定义为: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的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向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就有“廛布”的记载,清代诗人、散文家袁枚在《随园随笔·典礼》中是这样描述廛布的“廛布者,商贾所居屋税也”, 这就是我国关于房产税的最原始的记载。唐建中四年即公元783年,由于国家大量用兵导致国库一时难以供给,于是便课征“间架税”。 “地基由朝廷给发,建院经费,或拨国帑,或抽房捐”,郑观应在《盛世危言·技艺》对“房捐”是这样记载的,由此可见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房捐”,也是政府征收的房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面向全国征收房产税。1951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二为一统称为房地产税。1973年为简化税制,把只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到工商税种,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仍然要征收房产税。1984年为适用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又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但暂缓征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90号文件,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开征房产税。2011年1月国务院同意自28日起,上海和重庆作为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
  二、国外房产税征收现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房产税都为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由当地政府征收和管理。如美国的房地产税税收入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5%,加拿大约在90%,而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地方税收收入都来自于房产税。据不完全统计:在亚洲征收房地产税的城市中,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3%到54%之间,而目前我国却只有3%左右。美国各州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在1%到3%之间。美国的房地产税全民征收。法国财产税按居民户作为一计征单位,不管这一户中是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作为同一计征单位来征收房产税。智利的房地产税设起征点,由市镇征收并统一使用,房地产的征收额以评估价格计征,税率为1%到2%的比例税率。如果是居民住房和农业用地并且评估价格低于33000美元的,则免予征收房地产税,对于商业地产则全额征收。大多数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很明确,主要用于公民所在区域的教育、医疗及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和调节财产性收入再分配这两大目的。如美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各州财政收入,提高各州公共服务水平,而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贫富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国外房产税征收特点来看,大多数征收房产税的税基较宽,税率自主,征收广泛,并对特殊群体设置一定的优惠政策。税率自主,增加了当地政府征收房产税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如美国就规定房产税可由各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应纳税财产的总值、其它收入等变量来自主地确定各州的税率,各州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1%到3%之间。
  三、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早在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就已经作出明确部署,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之一是针对当前高房价所采取的措施,旨在通过提高税负对投机炒房者、拥有多套房产者进行适当限制,从而达到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公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经济发展的目的;之二是通过房产税这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削高”高收入阶层,使税率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首先是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定位问题。房产税的征收是以家庭为单位计征还是以个人为单位计征,是以“增量房屋”为主计征还是以“存量房屋”为主计征,是以人均面积为主计征还是以拥有二套房产以上为主计征。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为主的与财税部门、城建部门、土地部门、银行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数据库。这不仅需要解决技术问题,还需要打破体制的障碍,解决部门之间的权益之争。
  其次是采用哪种税率形式的问题。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列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房产税都为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由当地政府征收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需制定灵活的税率以适应地方政府的需要。
  再次是如何完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及相关制度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该如何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还推行政府指导价以规避不实的评估。问题又来了,是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还是以市场评估价为主,如果按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由谁来评估,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又该如何救济?
  总之,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房产税的先进经验,及时总结试点城市的试点经验和数据,适时的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房产税。我国推出房产税是大势所趋,是中国土地财政模式转换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项怀诚,郑家亨.新财税大辞典.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5
  [2]邓宏乾.中国城市主体财源问题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张学.房产金融知识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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