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参考范文

县人民法院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范文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和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等问题 1.投资经商办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入股,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营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

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病情鉴定、病情诊断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3.内部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

4.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

5.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

6.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

7.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程序性规定、备案审查等。

四、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受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材料,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受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的问题;

(5)就案件管辖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2.压案不查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严重超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及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等问题;

(5)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6)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违规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

3.有罪不究 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4.其他情形 (1)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2)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五、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作风不实,监督管理不力问题 1.司法礼仪不规范、庭审程序不规范、文书制作不规范、接待当事人不规范、办案行为不严谨、接待群众不热情等问题;

2.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司法公信力不高;

3.“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队伍管理存在宽、松、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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