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对女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父母枪杀女婿,女儿拒绝赡养】

  10年前,四川乐山人沈晓云深爱的丈夫被母亲和父亲枪杀。10年后,已经年过七旬的母亲刑满释放。一边是赡养义务,一边是杀夫之恨。对于沈晓云来说,这是莫大的煎熬。她拒绝了赡养母亲。为了生活,出狱后的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
  10年前,父母枪杀她丈夫
  因为家庭矛盾积怨太深,那天晚上,母亲刘淑琼拿起火药枪,瞄准沈晓云的丈夫,父亲则扣动扳机。沈晓云的父母,合谋杀死了她的丈夫……听说母亲将刑满回家,沈晓云和儿子称,只要刘淑琼敢踏入院子,他们就用乱棒打出去。
  沈晓云说,母亲一直反对她与丈夫结婚,后来丈夫同意做上门女婿,两人才得以结婚。
  1996年前后,刘淑琼老两口与沈晓云的丈夫方志君之间的矛盾在争吵中开始升级。当地一位村组干部表示,在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后,方志君开始拒绝赡养刘淑琼夫妇,村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但基本上没用。
  2001年元旦前两天的晚上7点左右,沈晓云一家三口回到家中。沈晓云在厨房淘米做饭,丈夫在坝子里切猪草,儿子方小明在屋里看电视。突然,沈晓云听到一声枪响。方小明也慌忙跑到门口,“看到我爸爸头朝外,脚朝堂屋,仰面躺在地上。”方小明说,当时他转过头看到外婆刘淑琼手里拿着一支手电筒,外公沈建强在对面站着,手里拿着一支长火药枪。
  枪杀案发生后,刘淑琼夫妇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两人对用火药枪杀死方志君一事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刘淑琼和沈建强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并判两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那年,沈晓云32岁,丈夫方志君33岁,儿子方小明10岁。
  母亲出狱,她说不能原谅
  那一声枪响之后,这个家庭三代人之间的亲情被彻底击碎。沈晓云说,从她内心来讲,早就没把刘淑琼夫妇再当作亲人了,虽然他们坐了牢,但是抵不过丈夫一条命。
  因为年事已高,沈建强于2005年在监狱中去世。2010年4月,刘淑琼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此时,她已经73岁。老人住进了大女儿沈晓红家里。仅仅7个月后,刘淑琼就被撵出了门,因为她偷家里的鸡出去卖。
  此后,刘淑琼被临时安置在全福镇台子村党员集资修建的公房里。当记者找到刘淑琼时,她刚刚从外面捡拾矿泉水瓶子回来。今年已经75岁的刘淑琼看上去身体还很硬朗,她经常到外面去捡废品、挖野菜去卖,衣服、裤子、鞋子基本上都是邻居送的。
  4月12日,乐山市中区全福镇台子村9组阴雨绵绵。“你们又来干啥子,我永远不可能原谅她的。”面对全福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突然造访,沈晓云言语上显得有些“不客气”。
  “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这个丈母娘不但没有把自己的姑爷当成半个儿子看待,还亲手杀了他,你让我怎么原谅她。”沈晓云生气地说。
  法院判决:赡养义务不因父母过错而免除
  两个女儿都不尽赡养义务,这让刘淑琼很无奈。被大女儿赶出家门后,全福镇司法所将刘淑琼带到了乐山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迅速指派了法律志愿者代理这起赡养官司。
  2011年11月20日、2012年1月11日,乐山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沈晓云辩称,母亲刘淑琼杀了自己的丈夫,给自己造成巨大的伤害,故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对于枪杀一案,刘淑琼还未履行1万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的过错而免除。至于此前未履行的民事赔偿义务,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沈晓红和沈晓云每月各支付刘淑琼赡养费100元,并凭正式发票,各自承担刘淑琼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同时,考虑到刘淑琼和小女儿沈晓云的特殊矛盾,判决由沈晓红向刘淑琼提供住房居住。
  法院判决后,刘淑琼的两个女儿都没有依判决赡养老人。
  司法所走访沈晓云家后,沈晓云仍表示不愿赡养。据介绍,法院将考虑强制执行。
  刘淑琼说,现在还是有点后悔,即使女婿再不对,也不能要了他的命,“我也晓得女儿不能原谅我,我也不再指望她的原谅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离开时,刘淑琼身靠着门框说,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她办低保,从此与女儿再无瓜葛。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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