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_维权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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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出轨,妻子可否主张过错赔偿
  我与刘某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最近我发现刘某与某女士来往密切,并获取了刘某出轨的证据。在我的再三追问下,他羞愧地承认了,并写下保证书,表示痛改前非。可不久,我发现他仍然与那位女士来往。更让我不能容忍的是,他居然由隐蔽转为公开,经常不回家睡觉。面对他的“冷暴力”,我打算提出离婚,
  并要求他按每月2500元标准给予我过错赔偿。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合法?
  河北 陈皓梅
  陈皓梅女士: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这种过错做出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你主张的是过错赔偿,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4种情形,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你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你丈夫刘某的不道德行为侵犯了你人身权中人格权、身份权,进而,也使你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对此,你可以与刘某协商,若不成,可依法起诉。
  离婚时,债务天降怎么办
  我丈夫黄某因怀疑我有外遇,经常找借口与我吵架。我早已过够了吵架的烦恼日子,决定提出离婚。他同意后不久,郑重对我说:离婚可以,但得先把借款还上。黄某拿出4张共计50余万元的欠款条,说是做生意时向朋友刘某借的款。几年来,我俩所开的装饰材料店生意从未缺少过资金,根本不需要向别人借款,这从天而降的债务肯定是他“制造”出来的。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这天降债务该怎么办?
  湖南 苗丽
  苗丽女士: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弄清债务的真实性,会特别审慎认定,而不会仅凭一张借条简单地“一锤定音”。所以,你要相信法律自有公平正义,假的真不了。判断借条的真假,通常可注意以下3个因素:一是如果借款数额大,对方是否要求提供了担保;二是先后几次借款,期间在借款方分文未还的情形下,对方依然继续出借大额现金,有背常理;三是出借人是否有现金来源凭证(取款或转账凭证),借款方是否有收到借款及用于何处的凭证,等等。如果缺乏上述证据支持,法院是不会仅凭一张借条予以认定的。
  此外,如果你怀疑(或有证据证明)你丈夫“制造”债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一旦查实你丈夫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非受委托人的原因未入学,委托费可否退还
  我儿子张高山高考成绩522分,刚好达到某部队院校的录取分数线。怕报名学生多而不能如愿,我经邻居介绍,找到陈某,他以招生办有亲友为名答应协助办理此事。在接受我的3万元办事费时,陈某主动写下收条,表明:“今收到人民币3万元整,作为办理张高山进军校一事的费用,如事未办成,此款退回。”因为高山的成绩是在录取分数线内,又加上有陈某的亲友关系,事情办理得非常顺利。可进入体检关时,高山因有较重的色盲,未能如愿被录取。事后,我找陈某退钱,他却认为高山未能进军校是因身体不合格所致,并非办事人没办成的原因,不同意退钱。请问,此款应否退还?
  四川 赵雅丽
  赵雅丽读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应全额退款。陈某与你之间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虽有拉关系办事之不正之风之嫌,但并未触犯法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作为委托合同,其所附的条件是明确的,即张高山进入军校,“如事未办成,此款退回”。而事后,双方都承认张高山最终未能进入军校,不管这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只要未能完成“张高山进入军校”这一所附的合同条件,陈某就应该退回办事款。除非当初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张高山自身原因,导致未被录取的,由张高山自行承担责任,和办事人无关,否则应如数退款。
  司机免费送考生,发生事故谁担责
  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高考期间,我都响应政府号召,为考生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今年6月8日,我在送某校考生陆某回家拿准考证的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谢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谢某已在医院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后续仍需大量的医疗费用。为此,谢某将我和考生陆某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和考生陆某谁应赔偿谢某的损失?
  广东 高小松
  高小松读者:
  谢某的损失应由考生陆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有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出于好意免费接送高生陆某回家拿准考证,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考生陆某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拒绝你的帮助,故对谢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仅负次要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对陆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特价商品就能一概不退换吗
  今年6月19日,我与老伴在某旅游区一家服装店看中一款休闲裤,当时店内正在进行“换季大清仓”促销活动,原价138元,现卖68元。我当即买下一件。可穿上后发现裤了上有明显的针眼,有拆洗过的痕迹。第二天我找到商家要求换货或退货。但是商家以特价为由拒绝退换货。请问,特价商品就可以一概不退不换吗?
  黑龙江 李向东
  李向东读者: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促销商品或打折商品销售时,只要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有质量缺陷或瑕疵的,即使标注为处理品或清仓物品,商品质量必须得到保障。若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等义务。对此,你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诉诸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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