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法制统治功能与殖民地统治秩序构建】 越南殖民地的统治

  [摘 要]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建立的傀儡政府,在其他统治东北的十四年里,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政府制定一套殖民法制,通过彰显殖民法制的社会统治功能,构建其在东北的殖民统治秩序。
  [关键词]伪满洲国;殖民地法制;殖民地统治秩序
  殖民地法制主要是指宗主国在其殖民地确立和推行的法律体制,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其殖民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殖民统治秩序的构建与调节上,即通过殖民法律的实施,从宗主国的视角衡量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形成有利于宗主国的社会价值评判尺度,调节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以构建有利于宗主国的统治秩序,维护宗主国在殖民地的统治。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洲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殖民法制体系,而伪满洲国作为日本帝国主义傀儡国家的这种尴尬地位,决定了这套法制必然是一套彻头彻尾的殖民法制。
  一、伪满初期的殖民立法与社会统治秩序构建
  九·一八事变以来,东北人民反满抗日情绪不断,爱国的东北民众以结社、集会等形式,传播反满抗日言论。为此,1932年9月11日,伪满政府公布了《治安警察法》,这是一个取缔东北人民结社、集会与言论自由的法令,对东北人民的结社、集会、言论做出了种种限制。该法第五条规定:“秘密结社严加禁止”;第九条规定:“在室内外举行公众集会或者组织多数人参加活动时,发起人必须在3小时前向相应的警察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场所、经路和时间”;第十一条:“警察官认为集会或屋外集合之讲演论议有紊乱安宁秩序或妨碍善良风俗之处者得命其中止”。[1]
  伪满洲国成立后,东北的广大爱国官兵、工人,农民、绿林武装等各界爱国人组成“抗日义勇军”烽烟遍起,严重威胁日本在东北的统治。
  为此,1932年11月9日,伪满政府紧急颁布了《暂行惩治叛徒法》与伪《暂行惩治匪盗法》。其宗旨都是为了残酷镇压那些“意图紊乱国家及危害或衰弱国家存立之基础组织结社者”以及武装反抗当局的“盗匪”。在这里,日伪当局把参与反对日伪统治的爱国群众团体诬成为“叛徒”和“盗匪”,对他们严加惩治。伪《暂行惩治叛徒法》规定“首魁处死刑,参与谋议或加入结社者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这就是为惩处所谓“叛徒”、“盗匪”即反满抗日的爱国志士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彻底消除抗日武装力量,使其彻底失去存在的地域依托,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政权于1933年,颁布实施了《暂行保甲法》,推行保甲制度,它是日本在东北广大农村基层推行的统治政策,是封建宗法关系与日本法西斯专制制度结合的产物。从其实施情况来说看,“1934年12月末,共组建保1267个、甲22403个,牌314306个”,1935年,“日伪当局制定伪新京、哈尔滨警察厅下辖的10个省50各县为特别工作重点县,各县配置保甲业务指导官,这一年南满地区均实现了保甲制度,计设有保1458个,甲19900个,牌440197个”;“1936年,日伪当局侧重在间岛地区实施保甲制度,以对付日渐兴起的东北人民革命军。这一年,特别制定工作县为52个,其中伪吉林省5个,间岛省2个,安东省3个,奉天省6个,滨江省8个,其他为热河、锦州、龙江等伪省。这一年,东北区域内实施保甲制度的县达到三分之二,”;“1937年,日伪当局继续对伪吉林省的乾安,热河的兴隆等59个县(区)实施保甲制,至此,东北全境基本上普遍实行了保甲制度”[3]。1937年以后,日伪政府逐步取消保甲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村街制度”,它实质就是保甲制度的变异。在保甲制度的监管之下,东北人民在双层法网的笼罩下不得越雷池一步,终日处在互相监视,自我戒备的氛围之中,抗日思想和民族意识被严重的抑制。这样通过保甲制度、村街制度,日伪政权确立了在农村的统治秩序,牢牢的实现了对农村的统治。
  此外,《暂行武器取缔法》、《暂行枪炮取缔法》、《火药类取缔法》、《禁止在铁路两侧栽种高粱之件》,这些法令无非是日伪当局为防止东北人民的反抗,收缴和取缔民众使用武器的惯用伎俩。
  上述法令以“裁量斟酌”、“临阵格杀”为重点,杀一儆百,逼其就范,把东北人民整治成所谓“顺民”,老老实实听命于日伪当局的统治,从而东北地区迅速建立其殖民统治秩序。可以说,上述殖民法制实施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东北人民在伪满成立初期掀起的反满抗热高潮,在遭到了日本帝国主义军事打击和殖民法令镇压后,走向低潮,日伪政权在1935年前后,逐步在东北城市和农村构建起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统治秩序。
  二、构建以伪满《刑法》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体系,巩固日伪政权在东北的社会统治秩序
  1936年3月,关东军炮制了《治安肃正三年计划》,计划三年时间里通过军事镇压“迅速肃正国内的治安,三年后实现以满洲国军民之力维持治安。”为了配合推进关东军上述计划,伪满政府也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新一轮治安法规的制定。这一时期的殖民法制的“集大成者”就是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体制。在承认《暂行惩治盗匪法》、《暂行惩治叛徒法》继续生效的基础上,1937年1月4日,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操纵下,伪满政府颁布了伪满《刑法》,为了确保该法实施,相继颁布了《刑法施行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这样以伪满《刑法》为核心,从证据收集、犯罪逮捕、刑事审判一直到监狱刑罚羁押,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这套殖民法制对统治秩序的巩固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满《刑法》规定“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等为重罪。突出反映了伪满《刑法》维护帝制、镇压内乱的殖民统治功能。
  (二)重新解释“背叛罪”,把“通牒外国”、“将兵器或军用品交付敌国”、“为敌国从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等行为列为“背叛罪”之中。这种罪名的划分把策反起义的日伪军警、秘密援助抗日武装的爱国人士、从事反满抗日的情报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同国民政府有联系的人一律视为“背叛罪”。扩大了背叛罪惩治的对象。
  (三)除了上述罪名重新确定和量刑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危害国交罪”、“妨害公务罪”、“危险物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交通罪”等条款,这些条款直指东北民众反满抗日活动。   所以,这套以伪满《刑法》为核心的殖民法制的出笼不是偶然的,“它是关东军镇压决策的产物,是为了建立和维持反动的殖民统治秩序服务的。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和怂恿日伪军警对东北爱国群众进行肆意地镇压和血腥屠杀,为它披上一张合法的‘法律’外衣,反过来则是对民族意识和民主思想的粗暴践踏”[5]。它的推行,确保了日本帝国主义在1937至1942年期间,有效的巩固了其在东北的殖民统治秩序。东北抗日联军在上述殖民法制和军事的双重打击下,损失严重,被迫做出调整战略,从1940年10月到1941年春相继转移到苏联境内进行休整,准备迎接新的抗日高潮。而在“王道乐土”、“五族协和”氛围的渲染下,这一段历史时期,日为统治下的东北一片歌舞升平,但对日本来说这也只不过是佛光返照罢了。
  三、伪满后期,以“局势特别刑法”为主要手段,为维护在东北的统治秩序作最后的垂死挣扎
  “局势特别刑法”是指在局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日本帝国主义制定的旨在专门镇压东北人民反满抗日活动的刑事法律。这里“局势”指东北人民反日运动高涨,日本在东北的统治岌岌可危,“特别”不但指法律制定有很强的针对性,更主要指法律、法令更加残暴性。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由于美国参战,二战的战争格局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世界人民掀起反法西斯的高潮。在这一大的国际背景下,从1942年开始,东北人民的反满抗日斗争,在党领导下迎来了新的曙光,相反的却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的统治岌岌可危。为了做最后的挣扎,1941年12月27日颁布了《治安维持法》,该法第一条便是所谓的“国事罪”,条文中规定“以变革国体为目的结成团体者,或参与团体之谋议,或为指导,或其他掌里团体之要务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三条中规定:“以散布否定国体或者冒渎建国神庙或帝室尊严之事项为目的结成团体者,或参与团体之谋议,或为指导,或其他掌里团体之要务者处死刑或无期或六年以上之徒刑”[6],从这些法条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该法出台的目的。而与《刑法》相比,不论是从法律适用的范围,还是法律的残酷程度,都要远远超过《刑法》。《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奉行“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而《治安维持法》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刑法》对‘内乱罪’的认定,着眼于以颠覆政府为目的的暴动者,即武装抗日活动的人可定为内乱罪。《治安维持法》则把镇压的范畴扩展到思想领域,对于秘密结社和宣传反满抗日的人士都列为内乱罪对象,伪满当局可以依据《治安维持法》对那些有不满情绪和流露过抵触言行的人处以严罚,直至极刑。正像日本统治集团所说的那样:“该法的制定,在思想对策上必然引起瞩目发展,不给共产主义运动等所有国家的思想以任何余地”[7]。
  1944年,日伪反动当局彻底崩溃的日子顷刻在即,受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影响,东北人民的反满抗日运动高潮迭起,《治安维持法》殖民治安统治秩序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于6月12日,日伪又紧急颁布《时局特别刑法》,其内容更加残暴,是《治安维持法》的再度升级,日伪企图通过高压法令来挽救其灭亡的命运。《时局特别刑法》保留了原来的“反对帝室罪”、“内乱罪”、“被判罪”、“危害国交罪”等罪名外,第一次将“思想犯”、“嫌疑犯”等列入到了《时局特别刑法》之中。为了“预防犯罪”,日伪军警对于有犯罪可能的人,可以根据此法随意抓捕定罪。上述“局势特别刑法”的推行标志着日伪殖民治安统治白色恐怖时代的到来,人们终日生活在恐慌之中,一句话甚至一个眼神不对就可能被冠以“内乱罪”、“嫌疑犯”而被处以极刑。
  四、颁布殖民法令,控制思想文化
  1932年10月24日,伪满政府以敕令第一○三号颁布实施《出版法》。该法共4章,是从思想上禁锢人们斗争意识,控制反满抗日思想传播的典型殖民法令。该法规定:“报纸及杂志发行人,必须将出版物两份在发行两日前送民政部警务司,并以一份送该管警察署及地方检察厅备案;从国外进口及他地输入的出版物,每次出售散发前,须向当地警察署及检察厅呈送两份于民政部警务司备案;出版物的发行人、著作人、编辑人等如违反出版法规定之事项,要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以下罚款”。[8]另一方面,对带有民族意识、反抗思想进步书报一律查禁。仅1932年3-7月,伪满洲国在东北焚书达650余万册。[9]1934年6月29日,伪民政部第5号通令禁止36种报刊输入东北,其中18种为外文报刊,包括苏联的《真理报》、《消息报》等进步报刊;另18种为我国关内出版发行的报刊,如《大公报》、《申报》、《时报》、北平《晨报》、上海《民报》等等。[10]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世界人民反法西斯运动高涨,伪满境内的反满抗日思想更加活跃,为了镇压,特别是为了预防这种思想传播,1943年9月颁布《思想矫正法》,对蔑视帝国、反满抗日思想的人进行矫正,维系其“国脉如缕”的殖民统治。
  综上所述,日本帝国主义通过上述殖民法制在一定时期构建并巩固其在东北殖民统治秩序。但是这些法令颁布的越多,越残酷,就越说明它的统治基础极度虚弱和缺乏社会支持,以至最后在东北人民的反满抗日骇浪中寿终正寝。
  文献参考:
  [1]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伪满洲国史料(14卷)[G].558.
  [2]伪满国务院法制处编.满洲国法令辑览(第5卷)[G].63.
  [3]王希亮.日本对东北的政治统治1931-1945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133.
  [4]王希亮.日本对东北的政治统治1931-1945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82.
  [5]王希亮.日本对东北的政治统治1931-1945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84.
  [6]伪满国务院法制处编.伪满洲国法令辑览(第五卷〈法务〉)[G].56.
  [7]满洲国现势.康德10年版:189.
  [8]伪满国务院法制处编.满洲国法令辑览(第4卷)[G].
  [9]常城,等著.东北现代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215.
  [10]王承礼,等主编.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上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47.
  作者简介:王坤(1977-)男,汉族,吉林舒兰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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