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官送达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若干规定

 关于法官送达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裁判文书送达效率,节约审判资源,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将法官送达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行为规范如下:

 一、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由书记员准确记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送达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日。

 二、审判法官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承办法官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定期宣判的案件应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当庭确定宣判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按时到庭、不领取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由书记员准确记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定期宣判时,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送达裁判文书。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四、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庭填写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由主审法官将裁判文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立案庭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五、需要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由主审法官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交费,并写

 出公告交立案庭发出公告。

 六、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案件,承办法官可按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交立案庭送达未到庭的当事人。

 七、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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