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及其启示_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儿童和媒介接触频率在不断提高,儿童与成人一样享有正当使用媒体的权益。他们的媒介接触行为所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必须由完善的保护政策来进行规避。美国的传媒政策中,保护儿童免受媒体负面内容侵害的政策是较为完善的。本文试图对美国媒体监管中的儿童保护政策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对我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的启示。
  【关 键 词】美国;媒体政策;儿童保护;启示。
  【作者简介】张钢花,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武汉体育学院新闻与外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实务。
  根据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享有接近媒介、参与媒介的权利、通过媒介获取有益信息的权利以及免受成人世界侵害的权利。美国的传媒规制中保护儿童免受媒体负面内容侵害的政策是较为完善的。本文试图对美国媒体监管中的儿童保护政策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对我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的启示。
  一、美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分析
  总体上看来,美国的儿童媒体保护政策是在家长、社会团体、政府、媒体行业以及研究机构等各种力量的相互博弈过程中产生并丰富起来的。具体来讲,美国的儿童媒体保护政策体系主要包括:
  1.法律保护。在保护儿童利益不受侵害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尽最大努力协调各种利益,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对媒体尤其是电视和互联网的节目、内容、播出时段以及播出方式等进行严格规范。
  针对广播电视的儿童保护法案主要有:1990年的《儿童电视法案》、1992年《有线电视法》、1996年的《电信法案》《通讯内容端正法案》,1997年的“三小时法令”以及2006年的《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等。针对互联网的儿童保护法案主要有:1998年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1999年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2000年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等。
  这些法案的出台,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儿童在接触媒体的过程中能够选择健康、安全的播出内容,避免有害信息的负面影响,儿童的个人隐私权也得到尊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1)通过出台法案,要求媒体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儿童类节目,并对节目的质量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防止媒体追逐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儿童类节目的制作从而影响儿童正常的媒体接触权和有益信息的知晓权,在相关法案中对于媒体儿童类节目的时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儿童电视法案》就要求商业广播站为儿童增加教育类节目。“三小时法令”规定商业广播站每周要播放最少三个小时的教育类节目,并且每周定期播出,每次播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与此同时,“三小时法令”还规定此类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在上午七点到晚上十点之间,因为在其他时段儿童很少看电视[1]。除了内容数量以外,对于什么样的节目是“儿童教育类节目”也提出了详细的标准。“三小时法令”中就规定,“儿童教育类节目”是“所有能够促进十六岁以下儿童的教育信息需求的电视节目,包括促进儿童的智力(感知)及社会(情感)需要的核心节目”[2]。联邦通讯委员会把是否遵守以上规则和电视台换发许可证联系起来,履行了相关职责的电视台才能获得更新的许可证。(2)对“儿童不宜”的传播内容进行严格的播出限制和收看资格认证。考虑到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时的“不可回避性”,美国政府在相关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成人化”尤其是淫秽内容进行了严苛的规定。《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中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任何时间都不能播出淫秽节目,特别是早六时至晚十时青少年观众活动频繁的时段,更不得播出不健康的内容[3]。随着网络的发展,政府对于网络媒体的内容也做了相关规定。《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提供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有害身心的网站内容。”[4]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将儿童与不健康的媒体内容隔绝开来,保护了儿童的权益,但是政府难免会被指责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了保护儿童而又不损害成年人的利益,政府要求媒体对于收看者的年龄进行严格的认定。这样,成年人可以自由选择和收看“成人内容”,同时又避免儿童通过网络接触到有害信息。《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COPPA)就要求色情网站的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账号密码等技术手段,对于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进行限制进入措施[5]。(3)在使用媒体的过程中保护儿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儿童上网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得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重点。为了防止儿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或家庭地址等)泄露而被非法使用,给儿童和家长造成危害,《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规定,任何网站泄露了某个儿童的个人数据,而这些数据又用于涉及对该儿童的犯罪活动,那么该网站将被起诉。《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要求与儿童有关的商业网站经营者或有意向儿童搜集个人资料的网站经营者必须获得家长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如果家长拒绝,网站必须停止搜集并删除之前搜集的所有信息[6]。
  2.制定行业规范进行自律。传媒业通过制定相关的行规来进行自律,也是美国儿童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也是政府严格的管控压力下传媒行业的自觉行为。美国的行业协会能自行制定各种行业规则,进行媒体内容方面的自我规范。如全国广播协会在1929年制定了第一部无线电广播规则,在1952年又制定了电视规则,1990年又出台了一套针对儿童电视、下流与淫秽言行、暴力和吸毒等四方面内容的节目设计原则[7]。
  电视分级制度是美国媒体行业自律的主要方式。这种电视分级办法是以适合受众的年龄为标准将电视节目分为六个等级。电视分级制度是模仿美国电影分级制确定的。不同的是,电视节目分级由节目生产商自我定级,而不是像电影分级一样交给“分级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进行分级。这主要是因为电视节目制作速度快、数量庞大,只好由节目生产机构进行自我定级。
  电视节目分级制降低了低俗电视节目对儿童的不良影响,家长根据节目级别选择适合儿童观看的内容,这样突出了家长的重要作用。不过,就算进行了内容上的分级,也还是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节目生产机构自己为节目定级,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客观性和准确性很难得到保证。一些节目生产商为了商业利益,在定级时对于某些暴力或者色情的场面会有所保留。   除了电视以外,针对网络传播内容的分级标准目前主要有:万维网联盟1996年提出的PICS(网络内容选择平台)方案、国际内容分级协会提出的RSCAI方案、安全冲浪组织的Safe Surf方案等。和电视内容分级一样,在实践中这种技术政策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毕竟还是提供了一种基础性质的内容分级框架”[8]。
  在美国儿童网络媒体的发展中,“安全”原则是一个最大的共识。一方面许多大型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增加了大量适合儿童浏览的高质量的网络内容,另一方面有责任感的网站通过严苛的自律保护儿童的网络使用安全。著名的企鹅俱乐部网站在安全性方面的规定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它被授予了儿童隐私保护的认证。该网站采用一种称作“高安全聊天模式”的设置,儿童进行线上交流时不能直接输入词汇,只能从列表中选取网站提供的短语和句子进行聊天。在网站上说了脏话的会员,会被系统自动禁止入内二十四小时。企鹅俱乐部安排专人从事网络巡视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恰当行为[9]。虽然完全杜绝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还不现实,但是美国儿童网站的很多做法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尤其是当相关法案的颁布还需论证和等待的过程中,行业自律是一种非常有用且高效的保护方式。
  3.社会监管。社会监管是美国广播电视及网络内容监管的重要一环。它一般表现为民众、市民团体(社团)或研究机构的意见或看法。在美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的体系中,社会监督通常分为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监督两种。
  市民团体能够帮助形成广播电视行业的立法及政策环境,同时可以和媒体行业直接交流,对行业的自我规范施加影响。美国《儿童电视法案》就是在“改进儿童电视节目行动”组织、“家长与教师联合行动委员会”、联邦工会委员会以及一些黑人社团、宗教团体等的压力下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国会进行调研与听证后出台的。美国有一些类似家长协会的组织为保护孩子们不受色情、暴力情节的影响,通过收集电视节目中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内容信息,发布年度报告,以此对电视内容进行监督。
  在美国有很多研究机构对广播电视的内容和社会影响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对商业性的广播电视内容起着间接的监督作用。研究机构或社团通过研究,公开发表自己对节目内容的意见,对广播电视媒体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以达到监管的目的。美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研究机构对儿童网络安全的领域进行研究。例如,《为电脑空间的儿童而行动》(1996)研究报告就得到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支持[10]。这些研究一方面为各种儿童网络保护的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在激发儿童网络安全保护的社会意识上起到显著的效果。
  4.宣传教育。美国尤为重视对家长进行教育,使家长能够有意识和有能力对儿童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美国联邦调查局这样的机构也出台了专门的《互联网安全父母指南》。
  在美国的中小学教育体系中也强调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了解并理解媒介,从而学会辨别内容,在接触媒体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保护”意识是美国媒介素养教育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保护”是指将媒介素养教育作为抗拒不良媒介内容影响的途径。美国的媒介素养教育最重要的作用是让学生免于受到不良媒介(酗酒、吸毒、暴力、色情等)的影响。只有让学生充分了解媒介对自己的意义,排除不良干扰,才能合理利用媒介。他人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可以更为有效的净化儿童的成长环境。
  二、美国媒体监管中的儿童保护
  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儿童媒体政策形成了一个由政府、社会、家长、学校以及儿童本身参与其中的,包括法规、行规、社会舆论和教育体系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虽然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对我国的儿童媒体保护体系的建构仍然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完善儿童媒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也有一系列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媒体政策。比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12]。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标准和处罚力度弹性较大,有些甚至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约束力。同时,单纯依靠各级行政机关对数量庞大的媒体内容进行监管,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监管效果,而阶段性、运动式的治理方式更缺乏长远的影响。
  2.重视利用技术手段对媒体内容进行“过滤”。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当中规定:“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13]实际上,由于家长本身的文化层次差异,推广遭遇了很大的阻碍,需要更为强有力的技术和监管手段才能儿童上网环境的安全性。
  3.社会团体和科研组织的监督缺位,不能很好的对政府监管进行补充。面对海量的媒体信息,政府部门可以适当鼓励和借助社会力量,与社会团体或者家长群体进行合作,委托相关的科研机构定期发布媒体监测报告,以便对儿童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有探索的空间。
  4.增强社会责任感,媒体行业应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完善儿童媒体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治的框架下,敦促媒体行业尽快出台行业自律标准,这需要引起学界和政府的检讨与重视。在当前相关法律的颁布还需时日,一味等待并不能解决问题。制定行业规定进行媒体自律是一种较为灵活,且高效的保护方式。
  5.加强宣传,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各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尤其是家长群体进行儿童媒体保护的宣传,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儿童媒体保护的重视。在学校教育中适当增加媒介素养类的课程,提倡自我保护。
  注释:
  [1][2]汪 露:《析美国传媒政策中对少年儿童的保护》,载《电视研究》2007年第4期。
  [3]张天蔚:《北青时评:美国为何立法整顿"电视节目色情"》,载《北京青年报》2006年6月18日。
  [4]据http://www.copacommission.org/commission/original.shtml[DB/OL]。
  [5]据http://www.coppa.org/thelaw.htm[DB/OL]。
  [6]于 珍:《美国儿童媒体政策的演进述评》,载《中国教育信息化》2010年第4期。
  [7]黄春平:《五管齐下 正本清源——美国商业广播电视内容监管》,载《传媒》2010年第6期。
  [8][10]何恩基:《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分析》,载《电化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
  [9]葛 甲:《美国儿童网站 安全第一》,载《网络传播》2010年第12期。
  [1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2]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推荐访问:美国 启示 儿童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