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化教育”与人权派的反抗 新月派

  摘 要: 党化教育从1924年在广州地区开始实行的,就遭到了一些知识分子的反抗,本文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为例,他们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反抗国民党的“党化教育”。显然,这一行为违反了国民党当局的意愿,遭到了当局的镇压,但是知识分子为了争取思想自由所作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 党化教育 胡适 罗隆基
  1924年广州地区开始实行“党化教育”。1924年7月,广州特别市党部命令:广州市教育局的所有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加入国民党,教育局里任何人如果反对党的政策将被撤职,所有市立学校的教职员在暑假后必须入党,以后教育局和市立学校只聘用党员。之后,国民党把这种政策轰轰烈烈地持续在广州展开。[1]1925年1月6日,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免去东南大学校长郭秉文的职务,随即引爆了全国反党化教育的浪潮。随着北伐的进行,国民党使用行政手段将党化教育推向全国。南京政府成立初,蒋介石于1927年5月在南京召开的“五四运动”纪念大会上,正式发出实行“党化教育”的号召。此后,“党化教育”开始向全国推行。[2]
  在党化教育实行的第二年,1925年,胡适在致北大同事公函中就说道,学校作为教学的机关,不应该自己滚到政治漩涡里去,尤不应该自己滚到党派政斗的漩涡里去。[3]1927年蔡元培邀请胡适担任大学委员会成员时,胡适回信说道,大学委员会之事,我决计辞谢,请先生勿发表为感。……还说道,自己是个爱说老实话的人,先生若将自己放在会里,必致有争论,必致发生意见,他以劳动大学为例,说明自己不能加入委员会的一个理由,……类似此例尚多,如所谓“党化教育”,我自问决不能附和。若我身在大学院而不争这种根本问题,岂非“枉寻”而“直尺”?[4]
  胡适在上海担任中国公学校长期间,据罗尔纲回忆,他在中国公学读书时,“进了学校,首先使我痛快的,是不挂国民党旗,星期四上午不做国民党纪念周”[5]。从这就可以明显看出胡适对待“党化教育”的态度。后来,胡适还在他主编的《独立评论》上发表许多文章,对党化教育予以深刻的批判。
  从1929年4月开始,中国公学校长胡适在《新月》等刊物上接连发表了《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知难行亦不易》等文章,严厉批评国民党借训政独裁的政策,提出“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的要求。在他的另一篇文章《新文化与国民党》中更是清楚地说道:“一个在野政客的言论是私人的言论,他的错误是他自身的责任。一个当国的政党的主张成了一个国家的政策的依据,便是一国的公器,就不是私人责任的问题了。……个人偏见可以成为统治全国的政策,一时的谬论可以成为教育全国的信条,所以我们要明白指出国民党里有许多思想在我们新文化运动者的眼里是很反动的。”在最后胡适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国民党的忠实同志不愿意自居反动之名,应该做点真实不反动的事业来给我们看看。至少至少,应该做到这几件事:(1)废止一切“鬼话文”的公文法令,改用国语。(2)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一律改用白话。(3)废止一切钳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命令,制度,机关。(4)取消统一思想与党化教育的迷梦。(5)至少至少,学学专制帝王,时时下个求直言的诏令。从这几点可以看出,胡适认为错误甚至反动的政策不光包括当时的复古潮流、思想统一,还包括党化教育。
  胡适的言论,使国民政府大为不满。蒋介石集团一方面组织一批御用文人在上海的《民国日报》对胡适的文章进行批驳,一方面则依仗权势令行政院查处胡适。1929年9月25日,行政院对胡适发出书面警告。警告书称:“胡适近年来,凡发言论,每多荒谬。”“最近《新月》杂志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不谙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身为大学校长,不但误解党义,且逾越学术研究范围,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远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为此,特向胡适提出警告。胡适被迫辞去中国公学校长一职。
  因警戒胡适而引起的《各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民国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央第四十四次常会通过)在这个条例中这样规定:“第一条,本党贯彻党义教育期间,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于本党党义做系统的研究,求深切的认识。第二条,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其研究程序分为四期,兹订研究标准如下:第一期研究《孙文学说》、《军人精神教育》、《三民主义》。第二期研究《建国大纲》、《五权宪法》、《民权初步》、《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第三期研究《实业计划》。第四期研究《实业计划》。第三条,每期研究期间以一学期为限,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每周至少须有一次之集合研究。第四条,学校教职员其人数过少不便集会研究时,得与邻近学校联合组织党义研究会,期收共同研究之效益,但如因人数过少,交通不便者,得通信讨论。第五条,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应于集合研究党义时兼讨论实施教育之各种问题,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教育行政长官及当地高级党部,汇呈中央训练部用备考查。第六条,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成绩之优秀者应分别奖励,其考核条例另定之。第七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央训练部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修正之。第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施行。”[6]
  针对这一法令,罗隆基做出了自己的反应,他把这一行为称作是一个后人读史的权力。认为读史的人从来没有把这种个人或团体,利用政治势力,压迫言论自由的事看得比武力互相厮杀的事更小,在民国十八年的历史上,除了俄人侵入满洲这奇辱极耻外,定还可以寻得出这样的一段故事,就是10月21日常会通过的《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条例》八条。随后,罗隆基从孙中山拥护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解读了这种行为,指出,“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是不明了党义,是违背总理的教训,倘使违背总理教训的人是反动或反革命,那么,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或者是反动或反革命”[7]。并认为言论自由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的意思。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何种干涉。行政官吏命令禁止言论,这当然是非法的行动,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真正好的主张及学说,是不怕对方的攻击,不怕批评和讨论,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适见庸人自扰,并指出这般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毕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罗隆基从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从学校得到的《研究党义条例》,这样的说法显然违背国民党当局的意思,之后,他被迫辞去上海光华大学教授一职,以译文卖稿为生。几个月后,《新月》被毁,《人权论集》遭禁。
  胡适等人的言论虽然遭到了当局的镇压,但是他们作为当时有影响的社会人物,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对“党化教育”的这一教育政策作出反应,有助于大家更清楚地认识这一政策的本质,诚如胡适等人认为,教育乃一国之公器,不应为某个政党所支配,更何况当局镇压的态度更是妨碍言论自由。但是他们所作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282.
  [2]李华兴主编.民国教育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8,第1版:316.
  [3]季羡林主编.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9,第23卷:470.
  [4]季羡林主编.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9,第23卷:540.
  [5]罗尔纲.师门五年记·胡适琐记.三联书店,1995:89.
  [6]季羡林主编.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9,第21卷:368.
  [7]季羡林主编.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9,第21卷: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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